律師你好:
我公公目在家管(70歲),因外子(老么)當時求學中,公公因不願負擔土地稅及房屋稅,數年前及早將名下土地及房屋過戶至大伯的兒子、二伯及二伯太太的名下。
現在似乎尚未有動作將部份土地過戶至老么名下,若萬一公公不幸因意外或生場大病過世,我先生可取得土地部份的繼承權嗎?會有此想法,原因有二:我先生收入較少,養我們一家四口,有養家的責任。二是公公年齡已高,財務狀況隨著年齡增長,只怕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後忘了我老公名下尚未繼承到部份應有遺產!
試問:在我們都裝作不知有此事的狀況下,有可能均分得財產嗎?或現在我們應該如何表達我們這一家的立場與身份,才能公平獲取公公底下三個兒子中的一份!
已經過戶到您大伯兒子、二伯、二伯太太名下的不動產,在法律上已經不算是您公公的財產,將來如您公公不幸往生,您們恐怕無主張繼承該等不動產的權利。
如欲公平取得財產,僅能與您公公及大伯兒子、二伯、二伯太太等人協商,重新公平分配或由他們補貼現金給您們,如協議成立,應簽立協議書,將來才能依協議書來主張權利。或由公公立遺囑,將公公名下剩餘的存款或動產等,由您們這一房來單獨繼承。
如果您們都裝作不知道這件事,將來恐怕無法針對已經過戶的不動產主張權利。建議您們還是要委婉的跟公公表達您們的想法,方能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