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就是離婚之後監護權在我這邊
前夫是否可以把小孩帶走不還我後然後就要求法院改判監護權?
這部份是否需要提出事證??
假如我都沒有失職也有工作可以扶養小孩(只是要求他付小孩的生活費)
那這樣是否他就可以要求法院把小孩監護權改判給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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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因此,您前夫要將小孩監護權改定給他,必須要證明您監護小孩有對小孩不利的情事,否則法院不會判准他的請求。
您前夫雖有給付小孩生活費,但依法律規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有分擔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前夫給付小孩的生活費,不代表他就有權要求改定小孩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