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是一種契約,將來可以作為雙方約定的證據,借據記載的重點,不外乎要將總債務金額、約定的利息、還款日(到期日)等記載明確,並由雙方簽名蓋章,記明年月日,就有法律上的效力。
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記得要加註「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句,如此,將來對方有一期未依約償還,就可以一次請求償還全部的款項,不然要等到每個月到期以後才能請求每個月應還款的金額,會變得很麻煩。
借據已有法律上的效力,並不一定要另簽本票,只是如有另簽本票,將來可持本票到法院去做裁定,將來請求的程序會比較簡便一點。
如對方未依約履行,須先持借據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給付,法院判決後如對方仍不給付,可持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扣對方的薪資來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