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後,不動產之歸屬以登記名義為準,也就是離婚後,登記在夫名下的財產,屬於夫所有,登記在妻名下的財產
,就屬妻所有。又協議離婚時,如果沒有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管是不是先提出離婚的一方,都有權利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如下: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父母雙方來協議共同監護或歸任一方監護,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來酌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時,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考量,與何人先提出離婚無關,而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依法得享有探視權,這是因為子女同時需要父愛與母愛,讓子女不因為父母的婚姻問題而喪失任何一方的愛,故探視權恐怕無法剝奪。
女人40歲還不到放棄的時候,抓牢髮根黃金救援期!理科太太:「妳的頭髮很可能還有救!」美國最新AI養髮液82%有感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