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掌握七件事

當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兩方往往都會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而想要監護權應該要具備哪些條件呢?又該如何爭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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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七種常見問題,與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給大家參考:

Q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屬於誰?

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

→主要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綜合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但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把監護權判給第三人。

Q2.我賺得錢比對方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嗎? 

法律上,經濟條件並非監護權唯一標準,法官還是會以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為主,但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讓子女能維持基本溫飽。

Q3.監護權歸對方,對方可以禁止我看孩子嗎?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禁看孩子可以嗎?

如果監護權歸屬對方後,另一方仍享有所謂的「探視權」,而詳細的內容(時間?方式?地點,則是由父母親協議),當然,若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法院就可以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探視權」這種權利是無法放棄的,所以即使在離婚協議書有放棄/禁看的約定,也是無效

 另外即使約定了探視方法,日後若有重大情事變更,也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方法。

Q4.監護權歸對方,對方不給我看小孩怎麼辦?

若遇到這種狀況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一方未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但拘提管收實務上相當少使用)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Q5.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沒有監護權不代表子女就和自己無關,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還是存在,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20歲)為止。

Q6.我有監護權,但對方不付扶養費用,怎麼辦?

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一方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透過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扶養費之訴」。 而法院審理撫養費用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進行比例分擔,一般是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為原則。

而最常見的已經自行扶養了幾年,是否也能爭取? 是的,先前所墊付的扶養費用,也是可以一併請對方返還的喔!

Q7.監護權歸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後,就應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若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未盡責任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狀況,沒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為了子女利益,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之訴訟。

爭取監護權訴訟中的可能依據可參考

一、子女的年齡

如果孩子年紀在3~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除非母親有不適任的情形,例如:吸毒、家暴等等。
(同時也要有讓孩子基礎溫飽的經濟基礎)

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此時子女意見對法院的判決將有重大影響。

另外要注意的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若有發生家庭暴力,則會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

二、以往主要照顧者為誰?

三、夫妻雙方分別是否有家庭支持?

四、最小傷害替代方案(the least detrimental alternative):

未成年子女成長之過程中,將子女親權交付孩子全能依附的一方行使或負擔親權,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五、善意父母原則:

雖然離婚,但孩子與父母的關係還是存在,所以若有監護權或目前照顧孩子的一方阻擾他方探視孩子,或用孩子作為父母雙方談判籌碼,像是:不答應離婚,就不能與孩子往來。可能就會被認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影響監護權的判定。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

1.列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理由
(例如:對方經濟條件不佳、有菸酒癮、會嚴厲打孩子、孩子托給娘家造成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也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理由
(例如:曾經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未來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如此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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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

一般在爭取監護權的官司中,會有很多不確定因素 所以建議一開始就找律師協助處理會比較理想! 或雙方協議的內容,也最好請律師寫,自己寫除了會忽略細節,也容易橫生枝節 很多人以為離婚後,簽一簽協議就可以跟對方斷乾淨,但常常是沒辦法的喔!

最後提醒大家,監護權並非權利,而是「責任」,所以未成年子女犯錯的話,只要孩子肇事所生的少年保護、刑事案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法定代理人」就必須出面處理,須為孩子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也許,共同監護也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

作者簡介

林子翔 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本身另對租稅法有濃厚興趣。

許哲涵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曾任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特約作者。
承辦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契約撰擬、一般性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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