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親費給多少才合理?經濟壓力大,能不給嗎?律師專業解惑「父母扶養費」

生於7年級中段班的阿翔,上有一對父母,打從大學畢業後,每月便提供1萬5的孝親費給兩老
一直到最近孩子剛出生後,阿翔開始覺得經濟變得很困難。

孝親費給多少才合理?經濟壓力大,能不給嗎?律師專業解惑「父母扶養費」_img_1

夫妻倆每月總計10萬的月薪、扣資房貸3萬、車貸1萬5,基本生活開銷2萬,保險2萬

因此,他們希望想於父母商討降低孝親費的支付,另外也想與從來未支付過孝親費的姐姐阿晴討論一起支付孝親費

Q1 阿翔合理的孝親費金額會是多少呢?

△首先要先釐清,父母是否能維持生活?

△父母可以維持生活

若父母仍有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名下有財產的話,在實務上,法院即曾有存在「子女不一定要給孝親費」的見解喔。所以,假如父母已經可以養活自己,子女的扶養義務就可能不會這麼沈重。

(例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或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

△父母無法維持生活

一般就會需要扶養父母喔

至於孝親費的金額的大小,法官常會參考行政院所調查的「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數據報告,以及各該當事人的收入狀況,並進行個案的判斷!

Q2 阿翔的姐姐阿晴都未給父母孝親費,法律能否規範阿翔的姐姐阿晴給錢呢?

來看法條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白話來說,就是兄弟姊妹在法律的設定前提上,均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且要分擔費用

但在實務上,仍然須考量「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à也就是,父母無法自食其力,子女即有扶養責任喔!

→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在訴訟中法院常會參考父母的財產資料,如果土地、房屋、現金存款等項目。

所以,如果是在父母能自力維持生活的狀況下(父母可養活自己),子女還願意給孝親費(也就是子女中,任一人給的錢)這其實已相當於是「就是自願的贈與」,這樣其實沒有跟誰分擔的道理了。

雖然這從道德觀點來看,孝順的子女付出心力,不孝順者卻可以完全不分擔,似乎有人會覺得有些沒道理~

Q2.1 那之前都只有阿翔支付孝親費,他能否向姐姐阿晴要之前負擔的一半呢?

如果是父母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況下,就可以

子女就有扶養義務,需提供扶養費。那有出的人,就可以試著向沒出的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

Q3 阿翔的經濟負擔很重,能否減輕或不付呢?

依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子女縱因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依法也只能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全予免除。另外,扶養之程度,要依照父母之需要,與子女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子女有好幾個的話,要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

所以,法院會依父母受扶養的需求及子女的經濟能力、身分酌定扶養費。

若子女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的義務,但不能全免。

如果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作者簡介

林子翔 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本身另對租稅法有濃厚興趣。

許哲涵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曾任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特約作者。
承辦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契約撰擬、一般性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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