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想詢問的是
我母親是個很重男輕女,我爸爸在93年過世時曾經"要求"我們姐妹簽署"放棄繼承"這一份文件!放棄繼承的是一間公寓當時我們姐妹什麼都沒有繼承到,想問如果要求重新調查繼承權我們該怎麼做或是我們能不能做??(我們是指我和姐姐)當初是在我母親的強力要求下放棄的‧(家裡有4個小孩2男2女)
另外在91年時母親以她名義開立購屋頭期款200萬,剩餘房屋貸款是由公務員的哥哥名義來貸款,最近哥哥把房子賣掉想問我們能否證明曾經以母親名下開出的支票??可否要求哥哥平均分攤母親名下的財產呢??(因為購屋時哥哥要求房屋登記在哥哥名下)還有報稅時母親也是哥哥的被撫養人‧
補充一點,當時的頭期款是開台灣銀行的支票,另外放棄繼承的部份是被迫放棄,需要何種證明嗎??在父親過世後母親曾經要求我載她到郵局匯款給我哥哥...這中間匯款幾次我並不清楚,我只載過一次..能查母親名下轉匯多少錢給哥哥嗎??
還有另外一件必須詢問律師~ 我先生在4月份時中午回公司(回家吃飯)路程被一輛小貨車撞倒,右腳受傷縫針‧肇事者楊先生先幫我們先修機車後,說完成治療再來談理賠‧5月份聯絡說家裡辦喪事需要一些時間,5月底打電話就一直推拖有事無法協調一直不肯出面‧小貨車有公司產險但5月初又離職,這部份我們該跟楊先生如何申請理賠呢??如需調解或官司我們該準備哪些物件??麻煩柯律師幫我解答!!
一、拋棄繼承父親的財產部分,因為當初您們有簽署拋棄繼承的文件,表示您們同意拋棄繼承。您們嗣後主張是被母親要求,不是自願的,除非能證明當初母親當時所使用的方法,已經達到脅迫,且使您們尚失自由決定的程度,才有可能推翻當初的決定來爭取財產,否則法律上您們要取回這部分的權利,可能並不容易。簡單的說,因為您們已經成年了,有自由決定是否放棄繼承的權利,母親的要求,您們不見得要接受,當初如果考慮後還是接受,事後就不能反悔。
二、您母親如還在,她可以自由決定把財產分配給哪一個人,法律上您們沒有權利禁止,就像您可以自由決定把您的東西送給哪一個人一樣,這是個人財產處分的自由,所以就算您哥哥把房子賣掉,您們也沒有權利主張分配。不過,將來如您母親不在了,您們在繼承您母親的遺產時,您哥哥如有在您母親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您母親受有財產之贈與,您們可以主張將贈與的價額加入遺產中一併來繼承分配。
三、對方車禍肇事,刑事方面涉及過失傷害罪嫌,依法需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方面,對方亦有損害賠償責任,依法需於二年內提出訴訟請求。如對方一直拖,建議您先到鄉鎮市公所去聲請調解(可檢附現場圖、事故證明書及車損照片、估價單、醫療費用等相關資料給調解委員參考),如對方仍無處理誠意,您丈夫可至警局或地檢署控告對方過失傷害,但必須注意要於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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