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因為沒有把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及方式約定清楚,才會滋生爭議。
除非有證據證明過夜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否則您要求過夜、甚至寒暑假要有一到兩個禮拜的時間與您同住,在法院實務上,都是合理的。如雙方協議不成,建議您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法院酌定後,您即得依法院酌定的方式來要求行使,如酌定後對方仍刁難,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您還是可以把您希望探視的方法跟時間寫出來給法院參考,法院在調查時,會綜合您們雙方的意見並參考相關事證來綜合做決定,如果對方有恐嚇小孩的情況,可以請求法院隔離訊問,亦即問小孩時請求不要讓對方在場,才可以讓小孩自由的陳述。
今天到地方法院諮詢,說是若相對人(爸爸)戶籍無人接信,則會轉至代收人(爺爺奶奶)之代收地址,由代收地址之管轄法院負責,則是否將來我也必須至該管轄法院出庭?因不同縣市,加上要上班,實在不便。是否可請代收人轉請相對人仍在原法院審理。
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之事件,依法專屬於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目的是為了調查子女最佳利益的方便性,這是法律的硬性規定,恐怕沒有辦法協議變更管轄法院,雖然不方便,但是也沒有辦法,為了見孩子,只能忍耐一下不方便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