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柯律師:
前幾天老公簽了一份承諾書其內容如下:
我 XXX承諾給妻子XXX 位於在XXX的房子,但是其貸款為父母所支付,等我能夠有主導權或貸款付清後,再行過戶。
承諾人XXX
這樣子的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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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必須等到老公「有主導權或貸款付清」的條件成就後,老婆才能要求過戶。
然而,「有主導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怎麼樣才算有主導權,約定並不明確,將來容易滋生爭議,建議要再約定明確一點。而且,如果貸款沒付清前,萬一房子要是被過戶了,也沒有約定賠償約款,保障不是很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