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如果這一段時間裡,您與前夫仍有婚姻關係存在,小孩辦理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依法可能要將小孩的父親,登記為您前夫,至於您的情況是否會如此,個人無法預估,必須等小孩出生後,您再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去問,比較能夠明確。
二、如有遭婚生推定之情形,可請您現在丈夫與小孩到醫院做DNA鑑定,再持鑑定報告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的訴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拿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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