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該保護你的人,竟為了一句話甩來一巴掌》被家暴的人妻告白:一開始,我還以為是自己的錯...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

最該保護你的人,竟為了一句話甩來一巴掌》被家暴的人妻告白:一開始,我還以為是自己的錯..._img_1

律師娘,你一定不相信,像我這樣的知識分子也會用上家暴保護令吧!

我沒有什麼自抬身價的意思,只是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結婚前都以為打老婆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酗酒或是失業的男人身上。

是他讓我知道,並非如此,原來即使位居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也會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你應該很難想像,面對這種事情第一次發生時,女人是什麼樣的心情。

別人我不清楚,但對我來說,第一個反應就是難以置信──我怎麼可能被老公動手?!要是婚前的我,下一秒就去報警了!究竟是為了什麼,結了婚以後,我居然失去這種自我防衛的能力呢?我居然在被他賞了一巴掌後,怔怔地愣在那裡將近十秒鐘才回神,然後整個人癱在餐桌旁的椅子上,最後趴在桌上嗚嗚地哭泣。

那是一種無助,像是世界上最該保護你的人,居然傷害了你……

很痛。 

雖然那一巴掌並不重,但牽引起心中的那條神經線,拉起來的力量,卻痛得讓我無法自已。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的事,他竟然會動手打我?

當然,動手就是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是他動手的那一晚,我居然想了一整夜,是不是其實我不對在先,所以他「不小心」不對在後?

他是個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許,他的孩子氣還在,所以一時無法克制自己,就做錯了。他都抱著我跟我道歉了,應該是值得原諒的。我那時也不應該說:「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即使他公事繁雜,常忙得無法接手機又從來不回電話,甚至應酬時看到我的連環叩也直接掛掉關機。

難道在婚前,我不知道這點嗎?

真的是不知道!

談戀愛時,他要是漏接了我的電話,一定急急忙忙打來道歉,怎曉得結婚後就變了調,所以我才難以適應。

那天,他語帶抱怨地對我說:「我的工作壓力很大,你沒事不要打電話給我,增加我的困擾。」

「我打給你就不會是沒事。沒空你先不要接就好,但晚點有空時,你不能回個電話嗎?說不定我找你是急事,搞不好我發生車禍了,又或者你媽出了什麼事,你不會擔心嗎?」

我不是要詛咒他母親,可能是當下說不出什麼像樣的理由,加上我對他母親在他心中的重量一清二楚,所以一時情急,口不擇言。

「不要把我媽扯進來,她很明理,不會像你這樣無理取鬧。」

「我哪有無理取鬧?請你接電話就叫無理取鬧,那你這樣一出門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是不是太過分?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

這就是他第一次動手之前,我說的最後一句話。我一開始只是想讓他知道,像他這樣大半夜不回來、又聯絡不上,有多讓人心急。他卻想起了在他五歲時,就跟別的女人在外同居的父親。

他最後一次看到父親是爸媽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在那之後,父親就以他母親是單獨監護為藉口,不來看他,也不付扶養費用,就像爸爸的責任用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無條件斬斷似的。

他幾乎沒提起過父親,唯一一次是我提到想生小孩時。或許他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定位很質疑,所以忿忿不平地說出了對他父親的評價。 

「我問過律師,即使我母親單獨監護,我父親也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他過去的不負責任,我隨時可以去提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以後他流落街頭,依老人福利法被送進安養中心安置,我還得幫他付安養費用。」

我知道他心中始終放不下,為了想讓他知道我有多在乎他三不五時的失聯,而同時點名了他的摯愛和至恨。

是我的錯,我一開始這麼想。

然而後來我才發現,我是錯了,但錯在應該讓他知道動手是多麼嚴重的事情!而不是在他說完抱歉以後,就以為他認真地自我檢討了,還抱著他說,是我講了不該講的話。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反省跟改過的,但起碼關於動手,第二次就不可原諒了。

我不想重複那一次的對話。不管我說了什麼,都不應該是他第二次動手的理由。

他不了解沒關係,我想法官會告訴他,所以我離開了。去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幫我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打電話通知我去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我拿到了暫時保護令,不久,法院也主動通知我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我知道我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但我沒有,我要在法庭上親自看法官告訴他,他不可以再對我施加暴力,我也不想再收到他一天幾十則的道歉訊息。

我想夠正式了,有效期間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他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對我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他還得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警察還會依保護令,保護我去取回我的車子,及我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其他必需品。

我本來希望在我找到律師辦妥離婚的事情之前,他能夠反省自己是怎麼失去我的。如果有下一個女人,他應該學習去擺脫他幼時的夢魘,而不是加諸在無辜的人身上。

結果他根本沒學乖!他以為求愛簡訊就不受那紙保護令所限制嗎?我關機了,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回敬他。

以往,我從不認為公平與報復是一種好的溝通方式,但是律師,我不曉得還能怎麼做,連法院的保護令也可以不遵守嗎?如果他不去上課學學怎麼尊重別人的身體,那我到底還能拿他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法院依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說,如果你去報警,他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而且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後如果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不過,以他的情節,應該是罰金的可能性比較高。」

那律師娘,你覺得呢?我應該去警局對他提出告訴嗎?這樣一來,他就會有前科了……

「這不是我們可以幫你決定的,但或許你可以請他『摯愛』的母親幫忙,嘗試打開他的心結。」

「倒是你呢?在曾經的暴力陰影下,你走出來了嗎?」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從第一次開始,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是面對每一次的暴力,你都有機會像這次一樣走出來。」

【法律悄悄話】 

☉ 當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請警察保護我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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