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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雙方撕破臉,能向女方討回訂婚付出去的聘金嗎?律師這樣說

在現代人的婚姻裡,「聘金」還是不可少的禮俗。古早時把聘金當作是嫁女兒的補償,或是勞動力的替換。雖然現代已經不會把聘金的意義當作這麼現實的等價交換,但基於尊重傳統文化,不少家庭在聯姻時還是會遵守這個規矩,就當是遵循古法與禮數。

解除婚約雙方撕破臉,能向女方討回訂婚付出去的聘金嗎?律師這樣說_img_1

然而,有的人直到結婚的前一刻,才發現結婚是個錯誤的決定,決定懸崖勒馬,不少新聞報導也提到一些準新人在解除婚約之後,男方開始條列各種款項,例如:婚紗、婚宴、聘金等支出,認為對方既然不願意結婚了,就應該把這些錢還來。

婚宴和婚紗的費用,有時是準新人雙方一起攤的,可是聘金是男方單向付給女方家,所以這裡要談的是:

在法律上,訂婚時付出去的聘金到底該怎麼處理?能夠向女方討回來嗎?

【雷律師釋疑】   

解除婚約者,可以請對方還聘金

由於退還聘金的糾紛在台灣實在太常見了,《民法》特別訂了一條法令來處理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九七九條之一規定,只要是為了訂定婚約所做的贈與,若事後發現婚約無效、解除或是被撤銷,都可以請求他方返還。

聘金就是一種因訂婚所給的贈與,因此,若雙方在之後沒有圓滿走到結婚的那一步,可以要對方還回聘金。

實務上,也出現過一些請求返還聘金的訴訟案,例如這個判例:小倆口訂了婚,再兩天就要辦婚禮了,此時,準新娘要求未婚夫另外包兩個紅包給準岳父、準岳母,認為這樣才合禮數,結果雙方的父母因此而互生嫌隙,更延燒到這對準新人,演變成兩家水火不容的情況,最後,男方到法院打訴訟來解除婚約,並請求女方返還共計三十六萬元的聘金(參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五年度家上易字第八號判決」)。

●分次給,也能算聘金?

有些人可能以為一定得一次給一大筆錢,才叫聘金。但是法院的判斷可不見得喔!就算是分期給付,只要是基於訂定婚約的贈與,都能算是聘金,都能請求對方還給你。

有一個案例中的兩位當事人訂了婚,從那一天起,男方每隔幾日就匯千元、萬元不等的款項給女方,更額外資助三十萬元給女方開設服飾店。但是女方在訂婚後,仍然與其他異性有曖昧的往來,更不避諱地在社群軟體上發文、互動,男方發現後感到心死,決定放棄。雖然這個案件中,男方並不像一般婚姻是一次給足聘金,但法院仍承認這樣子分筆贈與的款項可以視作聘金,而不是一般談戀愛時的贈與,因此判准返還(參見「台中地院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

●動產、不動產,也能算聘金

而且,法條並沒有規定只有「現金」可以返還,只要是為了訂定婚約而做的贈與,就算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請求返還。

就像這個案子:男女雙方原本有婚約,後來協議分手。在這個案件中比較特別的是,男方請求返還的不是現金,而是「不動產」,他主張自己當初是因訂了婚約,才願意將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對方。女方在訴訟過程中本來想否認,認為雙方根本就沒有訂婚,房子只是男方在追求時自願給的贈與。但法官調查事實後發現,雙方連婚紗照都拍了,更裝訂成冊,一般人在沒有訂定婚約的情況下,不會輕易地找人拍婚紗照,因此認為女方的說詞不可採信,判准了男方的訴訟,要求女方把房子還給他(參見「台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號判決」)。

被解除婚約者,可要求「損害賠償」

通常在請求返還聘金的時候,還會牽涉到另一個問題:被解除婚約的人要求「損害賠償」。

雖然不比結婚,但訂婚也是一件大事,不僅牽涉到兩個人的生活,更影響兩個家庭,擅自解除婚約,其實都大大影響了對方的生活,以及為了婚姻所做的支出、準備。

因此,《民法》第九七七條、第九七八條規定,被解除婚約的人,可以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包括:訂婚喜餅盒、新娘化妝費、禮車、婚紗、攝影、喜宴……都是法院准許的損害賠償內容。

不過要注意,賠償請求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解除婚約,一類是「違法」解除婚約,這兩類的賠償難度、條件都不一樣。

●第一類:合法解除婚約

《民法》第九七七條規定,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關於法定事由的規定放在《民法》第九七六條,包含了重複訂定婚約、故意違反婚期、生死不明、重大不治之症等。

但若雙方都沒有過失,是彼此合意解除婚約,就不能請求賠償。

●第二類:違法解除婚約

《民法》第九七八條規定,若對方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仍然違反婚約、擅自毀婚,做了落跑新娘(新郎),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如果你在婚約解除這件事情上沒有過失,還可以依照《民法》第九七九條規定,請求對方負擔「精神賠償」。

這筆精神賠償,能賠到多少呢?

在一個案例中,法院的判決認為婚姻為人生大事,並非兒戲,訂婚後,若非真有不能共營婚姻生活的重大事情發生,雙方就應該忠誠履行婚約,否則不僅造成相關財物的損失,更是造成遭背棄一方心靈、情感的重大打擊與傷害。根據雙方的職業、所得、交往時間,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最後法院判賠了三十萬元的精神賠償,金額並不低(參考「士林地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三十三號判決」)。

離婚時,別想再拿回聘金了?

有些人在離婚時會想算總帳,除了要贍養費,更想把曾給過的一切都討回來。但,如果你想拿回的是聘金,請趁早打消念頭。

在法律上,聘金算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就是「履行婚約」。

依照《民法》第四一二條規定,附條件的贈與是指:若受贈的人沒有履行條件,贈與人確實是可以撤銷贈與,請求對方歸還的。

但是,當贈與的是聘金時,對方都跟你結了婚,就代表對方已經履行了贈與所附帶的條件,因此就不構成撤銷贈與的事由。對方收受聘金就有法律上的原因,你不能再叫對方把錢還給你。

【大家來思考】

在我們的傳統中,聘金代表的是一種禮數,有些人基於尊重,可能不好意思向對方家長把聘金要回來,怕落人口實說自己「小氣」;更有可能是基於面子問題,而不願請求對方還回聘金。

但是聘金終歸不是一筆小錢,而且若要斷得一乾二淨,最好還是彼此互不相欠比較好,以免在日後又成為雙方爭執的導火線。

如果訂婚的雙方都是明理人,同意自願返還,那是最好;但如果碰上吝嗇又難搞的對象,透過訴訟程序來討回公道,也是一種辦法。

解除婚約雙方撕破臉,能向女方討回訂婚付出去的聘金嗎?律師這樣說_img_2《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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