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向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在路上被阿華的車撞到,那麼小明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修理費的理賠金,在理賠後,保險公司則可轉向阿華求償修理費。
上述即為「代位求償」的觀念。根據保險法53條,當被保人因第三人而有損失,而此損失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時,那麼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額給被保人之後,則可「代位」行使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Q:「代位求償」適用於什麼狀況呢?
A:基於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在被保人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的狀況下,通常適用於產險的車險、火險等這類填補財產損害的險種。
Q:只要是「第三人」,保險公司就有代位請求權嗎?
A:不一定。當第三人是被保人的家屬、受雇人時,那麼保險公司無代位請求權,無法求償,不過若被保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是故意的,那麼保險公司就有代位請求權向他們求償。
Q:代位求償的費用是依據什麼?
A:是以賠給被保人的「賠償金額」為限。例如保險公司理賠給被保人小明十萬元,那麼保險公司代位向肇事者阿華求償時,則不得超過十萬元。唯需注意的是,由於是以「損害填補」為原則,所以車損險來說,其賠償金額需扣除「折舊」(除非有「免折舊」附加條款),否則被保人就有「不當得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