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看過來,勞動部發函說明,因職災而無法工作者,在兩年的醫療治療期間,雇主是不得中途解聘唷!
Q:職災後,依法老闆真的不能以此要我走人嗎?
A:要「醫療終止」後,經過公立醫療機構認定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才可以解雇。
Q:治療期間,薪水可以照領嗎?
A:因職災而無法工作,在醫療期間,雇主須給付補償金,其金額按原領工資計;同時,若有勞保,亦可向勞保局申領「傷病給付」,因為雇主前者給的是屬「補償金」性質,跟「原有薪資」性質不同,因此仍符合勞保傷病給付資格。
要提醒的是,醫療期間最多以兩年為限。
Q:當我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後,雇主卻要求我退還薪資補償金,合理嗎?
A:雇主的確有權利要求。勞基法的補償金有提到,若此事故有勞保給付了,那麼是可以要求抵充的。
舉例來說,怡君每月薪資3萬元,但因職災不能工作,雇主不可以在治療期間解雇怡君,並且要給予怡君每月3萬元的「補償金」。
怡君雖然有從雇主那得到補償金,但由於不為「薪資」,所以還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2.1萬元,此時怡君共拿到5.1萬元。而怡君的老闆得知小美有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所以老闆有權利再向怡君拿回2.1萬元,最後小美就是拿到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