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勞工因天災導致傷病,無法工作且未取得原有薪資時,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自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給付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1.普通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50%
2.職災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70%
Q1:與一般的勞保傷病給付有什麼不同嗎?
A:勞保傷病給付是自不能工作的「第四天起」發給,若是非職災的普通傷病,還必須要「住院」;而災害傷病給付無第四天以及住院的限制。
Q2:可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嗎?
A:該傷病給付的發給期間,不可以重複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Q3:何時生效?
A:該項給付追溯自104年8月6日起。
以105年初的臺南地震為例,臺南市全區為震災災區,此時該災區若有勞工因此受傷,則可向勞保局申領災害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