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別 | 天數 | 工資 / 生育給付金額 | 備註 | |
產假 | 分娩 | 勞工: 公務人員:
| 勞工:工作滿6個月,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工資減半 勞保生育給付: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公保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 | 分娩:
早產:
流產: |
3~5個月 | 勞工: 公務人員: 流產假21天
| 勞工:工作滿6個月,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工資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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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個月 | 勞工: 公務人員: | 勞工: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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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以下 | 勞工: 公務人員: | |||
安胎假 |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勞工:併入普通傷病假之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公務人員:列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若已請畢規定之病假及事假日數後,得請延長病假。請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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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準爸爸申請 | 3天 | 勞工:薪資照給,需於分娩日前後共5日中,擇3日休假,包含假日 公務人員:薪資照給,需於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假日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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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 | 孩子1歲前餵母乳者 | 每天2次。每次30分鐘 |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且應有親自哺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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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 | 任職1年以上 | 6個月~2年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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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農民保險/生育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