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親離異兩個家 孩子出現探視權症候群

■傷心案例

五歲的亞馨與小她一歲的弟弟和媽媽住在一起,他們每隔兩個禮拜要去探望爸爸和奶奶一次。

爸爸與媽媽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氣氛,而且爸爸為了要監視媽媽,在分居後期階段,他總是開車送她回家,卻讓媽媽產生被跟蹤的感覺。

媽媽說:「亞馨要去爸爸和奶奶家之前總是會尿床,不然就是一整晚都睡不著。」週末去接亞馨的奶奶也說:「孩子們起先什麼東西都不想吃,整個人看起來非常浮躁不安,第二天他們的情況就好多了。當星期天要回去的時候,他們會說:『我要留在這裡,我不要回媽媽那裡』。」

由 於爸爸和媽媽之間的關係相當緊繃,於是便由奶奶將孩子交還給媽媽,送孫子回去時,奶奶在那裡稍微觀察了一下,她發現孩子們根本沒和媽媽打招呼,很快地走進 房間,並且關上門;同樣的,媽媽也沒有理會他們。媽媽解釋,因為孩子第二天在幼稚園的表現實在太怪異了,因此老師跟她談了一下,最後他們猜想,應該是和孩 子去爸爸那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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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什麼是「探視權症候群」

 這個傷心案例的後續發展是,爸爸和奶奶都認為,在見面前,孩子還沒做好會面的心理準備,因為他們之間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熱絡了起來,然後孩子會在那裡度過一段愉快的時光,他們可以感覺到孩子不想再回去媽媽家。

然而,媽媽在孩子回家後十分確定,孩子的心情糟透了,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和奶奶好好地告別。雖然第二天孩子在幼稚園的反應還是很奇怪,但是為了讓孩子的心情先平靜下來,於是母親先默許孩子的作法,而這種行為正是典型的「探視權症候群」。

在外界的討論中,有一項獨特、仍鮮為人知,關於年幼小孩的異常行為,這種異常行為最常發生在幼稚園的小朋友身上,即所謂的「探視權症候群」。此症候群指的是孩子在探視權的範圍下,面對父母雙方所陷入的一場忠誠度衝突,而產生的種種現象。

以下是筆者曾經聽過的家長說法:

擁有監護權的 父母一方說:「孩子實在不喜歡去探視另外一方。距離探視的日子越近,孩子的心情越混亂。有時候,孩子會反應在睡眠品質變差或食慾不振上;有時候,孩子明顯 表現出抗拒或逃避去探視另一方父母,甚至因此跑出家門。假如孩子此時探視父母另一方,他們的心境會變得非常急躁不安,而且容易動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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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法律上,為保護受監護人的身體及財產為目的,使一定之人擔任監督保護職務之制度,並使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以及代理其財產上之行為。

擁有探視權的 父母一方則說:「當孩子來找我的時候,他顯得相當緊張、易怒,而剛開始會很難相處,後來變得比較穩定,我們會一起度過一段快樂的時光。可是當探視的日子快 要結束時,孩子的壓力明顯地越來越大,他不想回家,而想待在這裡。等到該離開的時候,他的心情又會再度跌到谷底,並且變得相當惱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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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人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訂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擁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又說:「當孩子探視完回來後,他的心情實在糟透了,而且深居簡出,過了幾天以後,才會恢復正常。所以,探視父母的規定導致孩子的行為異常,應該要廢除才對。」

擁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的結論是:「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因為沒有能力為孩子的探視做好準備,所以探視父母的規定權限應該要擴大才對!」

由前述的論點可以看的出來:父母雙方都沒有站在孩子的角度來思考。其實孩子已經盡可能地適應父母雙方,假如他和父親在一起,他會以父親的角度去想,並開始覺得他喜歡的是父親而不是母親,反之亦然。

此 外,孩子也會經常透露關於父母雙方一些並非真實的事,換句話說,在情急之下,孩子會隱藏事情的真相,並且在不造成任何罪惡感的情況下撒謊,但是父母通常都 認為他們的孩子不會說謊,進而相信孩子的單方說詞。由此可知,父母雙方經常因為誤會而出現互相指控,並衍生的巨大衝突。

大 多數的家長都堅信,只要站在孩子的身邊支持他,孩子一定會滿足自己的期許。然而,學齡前的兒童,或是七、八歲的孩子,幾乎不可能與他們所依賴的父母抱持不 同想法。孩子被迫接受父母一方的想法與看事情的角度,有時甚至否定他們曾經說過的想法,因此,擁有探視權的家長會認為,孩子之所以變成這樣,是因為對方不 斷地給予孩子負面的影響。

假如孩子出現了「探視權症候群」,父母親必須了解:無論是父母哪一方,都有照顧孩子的權利,並且擁有正確的教養觀。雖然父母可能難以接受,孩子在情急時會說謊的真相,但是釐清孩子遭遇的困境,並且了解導致孩子異常行為的原因後,對某些父母而言,多少會感到如釋重負。

為了減輕孩子受到「不斷地更換地點以及短暫停留」等痛苦,並且避免造成孩子的負擔,必須在孩子出現「探視權症候群」之前控制探視的頻率。而借助權威性的第三人,來減輕存在於父母間潛在的衝突。因為「探視權症候群」出現的徵兆是由於父母間的敵意與對峙所衍生而來的。

假 如「探視權症候群」出現的症狀不明顯,大致上,孩子會朝兩個方向發展,一是無意識的侵略傾向,意思是孩子在探視前後期間的反應會受到心理和精神影響,引發 一些具攻擊性的行為。比方說,他們會咬傷自己的嘴脣或手臂,或者撕裂指甲縫至流血等行為;另外一個發展是,假如忠誠度衝突在孩子的心裡造成過大的壓力,當 孩子再也無法忍受時,孩子會完全支持父母其中的某一方。這也是孩子的一種保護機制,然而,擁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在完全不了解狀況時,往往將孩子的奇特行徑 解釋為「父母親疏離症候群」。

離婚法律一點通

Q1當沒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在探視孩子後,未將孩子送回;或在非探視時間,未知會另一方,便將孩子帶走,這樣的行為必須負法律責任嗎?

蔡家豪律師:
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需將孩子交付給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若讀者需要參考相關案例,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民事裁判書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56號。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055條
夫 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民法 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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