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在約10年前和前夫離婚,二個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裡,後面因為種種因素請哥哥收養,目前哥哥和嫂嫂是二個孩子的法代,但只有掛名而已,這10年來都是自己和娘家的家人在養育,也因為是自己的哥哥,所以如果要辦小孩事情時,只要跟哥哥說一聲就好,不用再照會前夫,後來因自己也再婚了,二個孩子也一直認為現在的先生就是她們的爸爸,我們也沒打算讓孩子們知道她們叫多年的爸爸不是她們的生父,但現在跟哥哥分開居住了,也開始要面臨小孩許多問題要哥哥和嫂嫂一起幫孩子們處理事情,例如轉學(又有學區法代要一同簽入他人戶籍的問題)、銀行開戶……,所以現在想請問柯律師幾個問題:
1,如果提出放棄收養,孩子的監護權是否回歸在我這裡?
2,假設在我這裡,若不給我現在的先生收養的話,假如我前夫有負債的話,在不知道的狀況下,孩子們會不會繼承到債務,因已經完全沒有連絡了,前夫有欠債的記錄……
3,若現在的先生要提出收養是否還要經過前夫的同意,孩子們都已七歲以上,若前夫不同意,是否監護權還是在我這裡,當初離婚是協議監護權在我這裡……
以上種種……實在是很為難,要不要提終止收養?孩子越來越大,也不好意思麻煩大嫂去幫我處理,她自己也要顧她二個孩子。怕真的終止了,好不容易都跟前夫畫清界線了,又要攪在一起,怕比給哥哥收養更麻煩……還請柯律師用您的專業幫我解答好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