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或債權人。 如果您們只有簽署協議,但沒有去法院作登記,將來就不可以對第三人主張乃分別財產制。 但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因此,如果丈夫不跟您去法院做登記,您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同樣可以達到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