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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單親媽媽 2012-11-17 11:36:44 版主 102

想請問柯律師:

6年前公公把房屋用"買賣"方式過戶給我

(房子市值約400萬,還有房貸200萬)

當時係以"公告市價"價格過戶,也有請代書辦理相關買賣程序

今年跟先生離婚,先生放棄"剩餘財產分配"

那他的家人是否還能將這房子要回去?

(當初房子在公公名下時,他們有幫忙繳房貸)

再麻煩您回覆

謝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2-11-20 14:03:11 #1F
 
要看公公當初把財產過戶到您名下的實際原因是什麼,亦即您公公當時如何和您約定,如果是買賣的話,那麼買賣一成立,銀貨兩訖,公公就沒有權利再要回去。如果是贈與的話,贈與契約成立、也已經移轉交付了,除非當初您們有另行約定在何種情況下必須返還(附條件的贈與),而現在該項約定的情況實現了,才有返還的義務,不然一般情況下,贈與東西給人家以後,也不能要求返還。但如果當初只是借名登記,借用您的名字登記,公公將來可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返還。 所以,要看您與公公當初移轉登記時的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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