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
與男方離婚十年,育有二子,一位滿14歲,一位滿13歲,監護權都歸男方,男方再娶後,現任老婆禁止女方探視小孩已達5年之久,女方只能到校看小孩,女方有給小孩零用錢或買東西給小孩,只是女方未付過扶養費給男方,二子現已國中階段,男方現任老婆得知女方到校看小孩,要女方付教育費用,又不讓女方接小孩回家住,當時男女雙方有請律師出面簽訂探視權契約書,男方沒履行,萬一走上法院,若男方要求女方清算過去的扶養費用,女方是否可請求把二子帶回扶養抵銷過去在男方家的扶養費用。(女方單身,跟二子互動良好)
另~1.13-14歲小孩,必要時能自行決定跟父或跟母嗎?
2.簽訂探視權契約書有時效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