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本人曾於生產完,小孩未滿二個月時,被先生施暴,當下有通報動作,也有驗傷單.
過半年,小孩約莫八個月,因小孩哭鬧,先生當下也對小孩作向後拋摔的施暴行為.因掉落地點為床,床上當時並未放置任何的尖銳物品,也未撞到隔壁的嬰兒床欄.所幸無事,當下我緊張的馬上將床上的小孩抱起也答說:你再這樣我要報警了,對先生連說二次,瞬間我將小孩抱離房間,先生也追至客廳想和我理論,我也快速的拿起手機按按鍵作錄音動作,當時先生看到我按手機的動作,可能以為我要報警,馬上安靜下 來不發一詞回房間上網.所以只錄到我安撫小孩及小孩啜泣的聲音.
未作通報的動作.
也於前半個月,先生將小孩強行代走,也來電二次叫我不可過去小朋友目前所在地(公婆家),因想念小朋友,故於4/20拿了些月的尿布,奶粉過去探望小朋友.但當晚先生發現我拿過去的東西,便和家人爭吵,也有自殺跳樓.(於近日我有去當地警察局作確認,確實有發生此事件,警員也至現場).
想請問柯律師:
目前我己申請通常保護令,等待開庭.
在小朋友方面,我事後有作通報,但無先生對小孩施暴當時的證據,只有我哄小朋友的聲音.
社工也已介入,先生有自殺行為,針對我申請保護令中的暫時監護權有利嗎,小孩可以再回來我身邊嗎?
謝謝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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