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23日我跟男方因發生爭吵家暴離家獨自帶小孩離開我當天有去報案沒開3聯單有去醫院開驗傷單但因沒明顯外傷所以當初考慮孩子會沒父親沒去申請保護令!!已過了半年時效~~
目前居住在娘家小孩的開銷生活費都是娘家供給~~因孩子未能上幼稚園的階段我必須自己照顧沒(工作中)~~男方家人在這一年中沒任何幫助供給也未探望孩子只有先生獨自探望1-2次!!現在雙方僵持中他也不敢來提離婚!!
請問律師:
1.我已經把戶籍遷回娘家表示分居中以後還會得到男方財產分配嗎??(先生名下目前沒任何不動產婆家很多不動產.現金.存款遺產會留給他)
2.如果我將戶籍(我和孩子的)遷出,那麼分居事實合法嗎?
3.如果我將戶籍遷出,他能以這條'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嗎?
4.孩子的保險受益人是他.要保人是他保險要繼續閒接下去如果監護權歸我如何處理?
5.目前我沒工作孩子監護權我想爭取容易嗎?平常在娘家生活都有記錄!
6.我需要爭取扶養費但他薪水只有3萬初大概可以爭取到多少?
7.我要如何讓社會局志工來家裡探視?我確實分居中證實孩子都在娘家養大的~~
8.隔一年了我的驗傷單還有作用嗎?爭吵時有錄音有作用嗎?
9.男方事後願意提出每個月2萬塊給孩子生活費給了幾個月後最近反悔了不再給那麼多~~我該如何處理?當時娘家父母親在場可以做證!!
10.感謝律師繁忙中解答謝謝問題多困擾我快憂鬱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