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請問你一些法律問題.我在99年離婚.現在在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因為前夫為了必免跟我分配財產一半.所以他在開庭說謊騙法官說那是他媽媽92年贈與給他350萬.其實那是他自己的錢.因為他跟法官說我們夫妻結婚後都沒在工作.是他媽媽贈與350萬給我們花用.連他買的房子也是用他媽媽贈與的350萬所買的.他有附給法官她媽媽從帳戶提領現金350之證明.(非轉匯).他跟法官說350萬是放在我這裡我存放在我郵局帳戶.法官也調閱申請我郵局資金.我帳戶並沒這筆錢.這次開庭他有跟法官申請下次開庭要傳喚他媽媽來作證說明.法官准許了.但我現在要說的是重點.因為我前夫的錢是去大陸做詐騙集團賺來的.2年之間幾乎都在大陸.他想說我開庭根本不敢老實跟法官說明那些錢是不法賺取的.所以他靠著這點原因一直跟法官說我們都沒在工作.錢是他媽媽贈與給他的.那下次開庭他媽媽會去做證.但我本身知道他媽媽去也都是跟我前夫套好做偽證.所以想請問柯律師我該怎麼應對.我是因該說明錢是在大陸不法賺來的.若說出來法官會追溯不法賺來的錢還是會追加詐騙刑法.請問我該如何做~謝謝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