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因為社區的問題,有辱罵同住戶的人,被他們告。他跟我們刑事附帶民事求償60萬元,我們已經開過刑事庭了,判決已經下來了,但是民事的部份,他並非只指公然侮辱的部份,還附加上一些其它的事項,例如:我請我先生洗水塔他們怕有細菌不敢用水、我們白天開燈、從樓上潑水,把蟑螂丟到他家信箱、去查證事項迷了路等等。
我想請問柯律師,公然侮辱的民事求償是不是應該是單指這件事情對他們造成的影響,其它那些都不能算在內呢?
還有我先生也被告毀慣公物,這樣他們也可以跟我先生求償民事的部份嗎?
謝謝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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