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哞哞媽 2011-11-08 11:52:56 版主 69

現在肚子裡的寶寶已經7個月了

即將面臨的就是產假問題

所以想問一下

有關產假的法律問題

第一個問題

是產假最晚一定要從生產當日開始請嗎??

可以延後請嗎??

因為1月21除夕那天

剛好是我預產期

但我是8月8號到職

所以到2月8號才可領全薪

因為平常有值班

想說等年假休完用補休的方式

撐到2月8日再請產假

這樣可以嗎??

第二個問題

若產假不能延後請

那產假期間的薪資怎麼算?

2月8日我就滿半年

滿半年之後就算全薪嗎??

還是二個月產假都只算半薪??

最近為了這問題頗困擾

謝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1-11-22 11:21:06 #1F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至於產後應於幾日內申請產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產假應於產前或產後幾日內申請,得由勞資雙方協議商訂。如有爭議,我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委會函詢,可以勞委會的回函或答覆,當作遵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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