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一年多前我離婚時,當時並沒有工作,而兩個女兒監護權雖歸屬前夫,但老二是由我帶直到離婚幾個月後因為我開始從事護理輪班工作,工作時改由保母照顧,因為對方家境富裕,離婚時雙方協議監護和扶養權由男方負責。
沒想到對方離婚後開始不讓我見老大,我嘗試溝通無效後於是向法院提出酌定探視,對方因威脅我放棄酌定探視請求,於是在我工作時,到保母家將老二帶走送到遠在花蓮的親戚家。因為他們知道孩子是我的命!我一星期一次當天往返探視次女(因他要花蓮的照顧者只能讓我看小孩,不能帶孩子離開),發現次女在花蓮的照顧者照顧的衛生習慣很差,孩子常被蟲咬滿雙腳或長長不明小水泡,在加上每次離開時還子總是因為我的離開而大哭,我最後只好放棄老大酌定探視請求,並多次簡訊(因為他不接我的電話)求他將次女帶回桃園,只要他願意將孩子帶回我身邊我跟他說:我願意一切和他協調,甚至是負擔次女的所有生活費用,但是他仍不理我,我最後於是改提出改定監護權請求(針對次女)。
次女現在一歲八個多月,監護權的官司現在仍再等待第二次開庭,但是對方眼看我的勝算很大,於是不甘的像我提出索討兩個小孩的扶養費,第一和第二部分是針對老大和次女從現在到小孩18歲的扶養費,第三則是從離婚到現在兩個孩子扶養費共27萬,從第一到第三部分加起來一共是二百四十多萬。
我真的很擔心,我知道負擔孩子扶養費是應該的,所以在第一次開調解庭時,我向對方律師表示,從以前我就一直釋出善意要和對方共同負擔扶養費,但是對方卻置之不理,現在卻是直接提出告訴,既然這樣,現在開始雖然次女監護權還未判決,但我願意一個月負擔一萬八兩個孩子的扶養費,直到若次女判給我,那麼我們雙方就各自負擔兩個孩子的費用。
沒想到對方仍不善罷甘休,仍堅持要索討剛離婚至今的那筆27萬,但是我雖然離婚幾個月後就有工作,但是因為那是一家新開的醫院,最後因為營運不穩將急診部門關閉,我於是又休息兩個月,現在這份洗腎室工作,也是這幾個月薪水才趨於穩定(因試用期薪水不高),現在一個月雖將近有四萬多的薪水,但是對於每個月花蓮往返探視孩子約花費6000元、消費次女的必需用品等、我實在無法再支付給對方那筆27萬了,並且萬一次女判給我,我也需要身上有錢養育孩子ㄚ!我這麼跟對方說,對方仍堅持索討全部金額,最後於是協調失敗。
對方家境富裕有紡織廠,前夫又是修車廠負責人,想請問若這件官司由法官判,法官會考量哪些呢??我該怎麼辦??對方甚至有錢請律師,他們都不出面和我協調,只透過律師。
柯律師,真的很謝謝妳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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