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伊伶律師妳好:
昨天跟先生談,他說下個月要去簽字,找第三公證人來判定說小孩歸誰,他不想要在繼續吵下去,或是花3000元找律師寫離婚協議書(男方說的),而且他說到時小孩帶回去,原本他是說他媽要顧,昨天又改說有很多人或親戚來照顧這孩子,當媽聽了真的覺得小孩子被帶回去,會變成流浪兒,說誰有空就給誰照顧,完全不考慮小孩的感受(這部份有錄音),到時如去找律師或到法院去,我應該要怎麼去應對這些事,還有探視權的部份,可以不要太制式化,要怎麼去跟法官說明呢?還有先生是從去年分居開始,才有匯錢給小孩,從小孩出生開始到現在,都是我在支付小孩的費用(含幼稚園),還有目前我的薪水沒辦法幫小孩規劃說要買什麼保險(可存錢領回的),男方說他要幫小孩規劃,如這部份她有跟法官或律師說明的話,我會失去小孩的監護權跟照顧小孩的權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