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您所述之情,違反上開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或公告」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等規定,所為的決議是有問題的。如住戶有疑義向法院提起確認選任無效的訴訟,將來當選的委員資格可能有問題而被推翻。
再請教柯律師一個問題:
管委會在中庭搭建遮雨棚(實質違建)供少數住戶停放腳踏車,已認列違建屬實,但拆除大隊遲未拆除,要求管委會限期回復原狀仍不理睬,可尋何種途徑強制管委會回復原狀,恢復中庭原來的景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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