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大寶大乖的媽 2011-09-07 10:40:28 版主 36

請問柯律師:

1.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會議公告上並未排入要修改主任委員選任規約的議程,卻在會議上臨時修改這條規約,而新的主委及委員名單也出爐了,這樣的改選結果成立還是無效?

2.而原先這任的主委、監委、財委因為實際核備人數超過規約人數限制(實際核備名單10人,原規約訂5人)所以並未變更成功,這一年來印鑑、存摺、公所那邊都還是前一任的名字,可以這樣臨時修改選任規約嗎?如果會後有住戶提出質疑,會有什麼麻煩嗎?

3.會議公告上原本有6位委員推薦名單,卻在開會前公告上的名字被塗掉了,這是為什麼呢?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想模糊什麼呢?

匿名
他們在搞什麼飛機? 2011-09-07 12:07:33 #1F
 

另外原先這屆主委、監委、財委皆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所以這是去年無法變更通過的最大原因。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1-09-13 16:09:50 #2F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您所述之情,違反上開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或公告」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等規定,所為的決議是有問題的。如住戶有疑義向法院提起確認選任無效的訴訟,將來當選的委員資格可能有問題而被推翻。

匿名
他們在搞什麼飛機? 2011-09-19 14:08:01 #3F
 

謝謝柯律師的撥冗解答。

匿名
他們在搞什麼飛機? 2011-09-19 14:21:19 #4F
 

再請教柯律師一個問題:

管委會在中庭搭建遮雨棚(實質違建)供少數住戶停放腳踏車,已認列違建屬實,但拆除大隊遲未拆除,要求管委會限期回復原狀仍不理睬,可尋何種途徑強制管委會回復原狀,恢復中庭原來的景觀呢?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1-09-30 16:05:23 #5F
 
1.可以函促主管機關,請求儘速執行拆除違章建築。 2.或提出於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如決議應執行回復原狀,管理委員仍未執行拆除,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管理委員裁處罰鍰。
匿名
很想悠閒的發呆 2011-10-03 13:04:25 #6F
 
很感謝柯律師熱心的回覆 衷心的感謝 法治觀念的薄弱,導致管委會無限擴張權力 目前管委會已一一改正相關問題 再次謝謝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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