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請教案由如下,謝謝。
公所為”新建緊急聯絡便道”未經本人同意,無償佔有我土地。由於該路段位於山區且路基塌陷,公所委託村長及村幹事聯絡該路段須開挖經過之地主協商,並請各地主提供6至8米之土地做緊急便道,但協商未果。公所召集各地召開協調會,會後本人未同意簽寫無償使用同意書,協調會中,公所袐書也同意應尊重地主之權益,並允諾公所將與縣政府討論後,2至3天會給地主回覆…;未料開挖道路的營建商卻於開完協調會後強行開挖本人土地,地主至開挖現場拍照存證。本人詢問公所及縣政府相關承辦人為何未經本人同意強行開挖土地,與先前召開協調會的會議內容和答覆不符,政府機關豈能未經地主同意,蠻橫壓霸無償佔有,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公所未給予明確答覆。公所及相關單位至今尚未依據前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結論提出責任釐清及補償等事宜,本人及家屬擬請相關媒體單位(民視及各媒體)協助關心,並請求政府單位限期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再依民法或國賠法承包商與國家機關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請教律師本案陳情程序?是否須要到地檢署或監察院按鈴申告?或是請律師直接告政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