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因為目前正在打監護權的官司
我是相對人
請問:
99/6/9與聲請人協調與孩子相處的時間分配(週一至週五聲請人)(週六.日--我)
99/6/15聲請人提告通常保護令
99/10/29法院裁定保護令駁回(我方勝訴)
100/3/17聲請假處分我探視孩子的時間(一.三週週六一天;二.四週週六.日二天)
100/4/29監護權判給聲請人
100/5/15我方提抗告
請問現在照顧孩子時間是應該遵從哪一個 ?(目前都依假處分)
1.99/6/9協調庭協議結果
2.100/3/17對照申請的假處分
3.100/4/29第一次監護權的裁定內容
第二個問題:
我們有互告傷害
目前尚在調查階段
但日前收到對方因本案未到被發佈通輯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他被通輯為事由
為孩子申請保護令把孩子帶回?
第三個問題:
對方教育孩子,我方親人都是壞人,會拿刀殺他...(這些都有錄音或錄影為證)
對方的主要照顧者是丫嬤,但丫嬤是八大行業
我們是否可以依此二個重點取回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請律師您協助回答.
監護權裁定因為您抗告中,尚未確定。目前還是要以假處分的裁定內容來行使探視權,等監護權全部確定時,假處分才失效改依確定的裁定內容行使。
對方雖被通緝,但保護令申請的要件,是要小孩有受到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與對方因未收到文件而被通緝,似乎無直接關係,除非您能進一步證明因此小孩有受到不當照顧。
對方誤導小孩、阿嬤的職業,是都可能影響到小孩的成長沒錯,您可以提出給法官參考,作為抗告的主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