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這樣登記,應該是小孩出生後,真實生父的弟弟出面以「生父」的身份去戶政機關辦理認領。
而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故如該弟弟確非小孩的生父,可向法院提起認領否認之訴,於訴訟中為DNA親子鑑定,鑑定後如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存在,可持法院判決到戶政機關塗銷認領,小孩生父欄會回復空白,要再由真正的生父出面認領或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獲有勝訴確定判決,再到戶政機關去登記生父為真實的父親。
也可以先去做鑑定,然後把鑑定報告附給法院當作證據。
但這有一個風險,因為不是法院發函給鑑定單位去鑑定,您們自行鑑定的單位,不知道將來承審的法官會不會質疑該單位的公信力,如果要先去鑑定的話,建議盡量到大醫院去,將來法院比較不會質疑鑑定單位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