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何律師
我想請教妳一些問題!我是家暴引起的,關於法院已經下公文給我暫時保護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刮下列一款或數款之命令,本保護令自核發時(100年3月23日)起生效,
但我想再一次給我先生機會,我想撤銷!
尤於信件寄來已超過23日將近月底收到,自己也撥通電話過問書記官,當時在外面很吵我聽起來很模糊,只聽到她說:公文下來就沒辦法從書記官這裡撤銷!後面卻聽成說到要去哪?法院?跟那個人說撤銷?@@ 加上這幾天遇上清明法院公休一直到現在,過了清明後4月15日要去法院調解室接受鑑定..
擔心會不會遲來的撤銷來不及呢!
想要問何律師知不知道要去哪撤銷?以及要注意甚麼跟準備甚麼物件?謝謝+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