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狀是分居快2年,我和孩子們投靠娘家,所有費用都是我們女方支出,男方有錢就每月給五千,沒錢就不給,我跟他幾乎不聯絡了,分居期間他有外遇,但我沒提告,因為他婚前多次這樣行為,所以我不想再原諒他了,可是兩人離婚沒共識,老是不了了之,這件事情就一直擱著到現在.
我沒多餘閒錢花錢請律師,那麼民間單位的法扶,我可以請他們來幫忙打官司嗎?
如果真上法院,只有我單方,他方若沒出現,可以完成離婚嗎?
這樣可否順利把孩子改成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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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的情況,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
二、如經濟情況不佳,可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提出申請。
三、上法院後,如對方沒有到庭,法院仍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判決離婚後,您單方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到戶政去登記,不一定要對方出面。
四、小孩姓氏部分,依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故如將來小孩由您單獨監護,您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