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我先生提起離婚之訴及聲請暫時探視,訴狀中諸多不實(盡力把我描述成情緒管理不佳,甚至孩子在家中玩門夾傷手都驗傷說是我夾的),探視開庭時我主張不過夜(因孩子兩歲四個月),判決下來,四歲前每個週六及週日早九晚五為探視時間,我先生提出抗告,主張週六過夜,並且再次在訴狀中做了不實的描述,上週末是第二次探視,孩子告訴我媽媽壞壞,詢問後得知是對方灌輸, 原本一直退讓,不希望孩子單親,但對方的作法,完全沒善意,目前先生沒有堅持離婚,但很想要得到孩子,或是爭取到最多時間和孩子一起,我想請問,對方抗告後,法院是否會再開庭?對於其訴狀中的不實描述,就探視的部份其不實描述我該如何讓法官知道?(上次開庭時完全沒有提到)是否只能委由律師才能傳達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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