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此,您欲讓小孩改從母姓,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向法院說明您欲改姓的理由,乃符合小孩的利益。法院裁定改姓確定後,您即得逕持法院判決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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