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原則上先由父母雙方來協議,如雙方協議不成,才由法院來介入酌定。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準,審酌一切情狀,並會請社工對雙方進行訪視,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其參考下列事項來決定: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因此,雙方的工作雖是參考之一,但並不是全部,您如欲爭取監護權,應盡量蒐集一切證據,將來向法院證明小孩給您監護,比給對方監護,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