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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請問您, 因為我在某個網路相簿裡看到前男友與一名女子的親密照片, 我確認他劈腿後,很生氣將那女生自己公開的網路相簿照片複製在我的網路上公開(沒有馬賽克).
雖然我有在我自己的部落格裡註明"資料來源:xxx.blog.....(那個女生原來的網址)" , 但那女的後來把她的網路相簿關閉了.
請問這樣, 我有違法嗎? 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嗎? 如果我將他轉為素描照或臉部局部的馬賽克, 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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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對方的授權,還是會有問題,如果您又有加上一些不利於對方的文字說明,就會更侵害到對方的權益了。
詳細部分,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說明
http://blog.udn.com/elisafang/178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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