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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事先幫小朋友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及申請放棄繼承權?

匿名
無奈的媽媽~ 2010-11-27 10:15:42 版主 870

柯律師 您好,

民國91年離婚時,前夫就因為不想養小孩,而在離婚協議書上表明放棄監護權及探視權,所以整整一年不曾要求探視及扶養過小朋友!

之後93年時,我們有試著復合,而共同購買一間房子,房子是共名,而實際居住人是我跟小朋友,前夫則因工作因素,調派至國外,而也因為這個因素,跟小朋友一直很少互動,房貸雖有委由他的家人代為支付,但小孩的生活費則是他想給時才會給,常常大半年都是由我獨力扶養,而房子的水電費.管理費則是我在繳納。

這種狀況一直持續至97年5月時,他因公司惡性被掏空,而開始逼迫我要賣房子,我因為不想改變小朋友的生活環境,而試著與他協調將房子過戶給我,因房子是我和他共名,我的家人不會幫忙我負擔房貸,但他堅持不肯,甚而揚言要讓房子法拍,所以我無奈之下,只好在同年10月初時將房子無償過戶給他的妹妹,由他的家人處理房子,而他限期我們要在同年10月底前,要搬出原房子,這期間, 他不曾關心或詢問小朋友將來之居所問題,至今房子依然是他和他妹妹持有共名,也不曾售出!而也是從97年5月至今,他都未曾扶養過小朋友~連一塊錢都沒有!!!

在97年11月時,因為小孩都是我扶養,且都是由我的家人幫忙照顧,與他的家人幾乎都沒聯絡了,為了給小孩一個歸屬感,而向法院申請小孩改從母姓,他才改而申請改開調解庭,在調解庭時,男方同意小孩改從母姓,但附帶條件是請女方獨力扶養小孩,不可再因小孩之事而向男方要錢,我當庭也同意其條件,但唯一要求是,請他不要再打擾我及小孩!當庭書記官對於其不負擔小孩的扶養義務有表達不滿,有當庭訓示他,除非把小孩的一半的血及DNA抽走,否則小孩到二十歲以前,都還是可以跟他要錢!因此有跟我提及此份約定僅是君子協定,將來都是可以再提告的!而前夫也再一次當庭表明,他不想養所以不要看小孩!

一直至98年4月時,前夫及其他家人在未曾通知我的情況下,直接跑到小孩學校教室,跟導師表明要將小孩帶回小孩的奶奶家,導師因了解小孩的家庭情形,所以當場有拒絕,請他先跟我聯絡!但他改而陸續至學校門口,等安親班接車的地方,以及安親班教室打擾小朋友,小朋友因被其他同學知悉其家庭非屬正常,而被父母教唆不要與其往來,小朋友為了捥留住其較要好朋友,而開始產生偷竊及說謊等偏差行為,為此,我和小朋友導師討論過後,決定以秘密轉學方式,讓小朋友重新換個環境!

轉學後,小朋友生活也上了軌道,平靜了一整年,直至今年中秋節前,前夫不知如何得知小朋友的學籍資料,又無預警的在小朋友上課時,出現在教室外,嚇到小朋友及老師,老師有提醒我,這件事若不處理好,恐又會影響到小朋友的學習心情及進度!小朋友則覺得這件事很丟臉,跟我說,她不敢去學校了,為保護小孩的受教權,我只能為小朋友申請保護令了!因其自私行為只是滿足他想看小孩的私慾,對小孩並無正面實質之幫助,且小孩也大了,有跟社工表明,她不想要爸爸去學校,會對她產生困擾!目前法庭也已開庭受理中!

小孩的爸爸已不再與我聯絡很久了,若萬一有個什麼事,我無法及時保障小朋友的權利,是否要事先申請放棄繼承權?不然若小朋友要揹負前夫的負債,對小朋友甚為不公平!另小朋友的父親已中斷扶養滿二年以上,且書記官有另外言明調解庭之庭錄保留十五年,小朋友事否可事先申請對其生父免除扶養義務?儘管此次開庭,他有抗辯是因工作不穩定,所以才無法扶養小朋友,但中斷扶養二年多是事實,一百元也是扶養,二百元也是扶養,端看他是否對小孩有沒有那份心意而已!

另保護令之效期是一年,一年以後,他若再犯,才可以再申請,若我跟小孩不想再被他再打擾生活了,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12-09 11:20:24 #1F
 

辛苦了!

瞭解您的擔心,但是法律規定,繼承權沒有辦法預先拋棄,扶養義務,也沒辦法事先免除,您只能被動的去應對。

不過,將來小孩爸爸如有萬一,您們只要在您們「知道」後的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符合法律規定,不致於承擔其債務。至於扶養義務部分,如果將來爸爸出面要求小孩扶養,也可以提供當年的相關資料,來證明父親沒有扶養他而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至於保護令,於保護令效期內如爸爸仍有騷擾行為,可於到期前聲請延長一次。以後如再犯,仍可再聲請,但沒有一勞永逸的方式。

匿名
小惇 2010-12-22 13:55:19 #2F
 

謝謝柯律師的熱心回答!

匿名
小惇 2011-01-01 01:09:54 #3F
 

柯律師您好!

就本案件申請之通常保護令已被法院駁回,法官採信前夫在法庭說的話,「相對人僅於遠處觀看被害人,並未與其對話,是本院認尚非屬家庭暴力行為;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前往被害人就讀之學校,欲將被害人帶回相對人之住處云云,緃認屬實,亦僅屬聲請人行使親權遭侵害之事實,聲請人自得另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而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防止者有間。依上開證據及聲請人之說詞,聲請人所言被害人受有相對人家庭暴力行為,不足以認定屬實,尚難以認定被害人確有「繼續」遭相對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可言。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不足以認定屬實,且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害人有「繼續」遭相對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上開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請問柯律師可否依其不扶養小孩之行為,申請暫時停止親權?就此案裁定,法官似乎認定父親執行親權大於小孩受教權,那可否以申請暫時停止親權,來捍衛小孩之受教權?

另前夫本就無監護權,本就不該進入學校或小孩任何受教場所,可否就此舉申請侵害親權之民事精神賠償?

我真的不想再受其不斷之騷擾我們的生活,也真的不想告他小孩的生活教育費,怕小孩以後還要養他,不知要怎樣做?才可以還我們一個平靜的生活!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1-01-21 16:58:23 #4F
 

法律上,即使父親沒有分擔扶養費,但仍無法因此即停止其探視權。

問題的爭點,在於您們對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沒有約定,因此會滋生爭議,解決之道,應該要申請法院來酌定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及方式,並請法院把時間限縮在不會妨礙小孩學習的時間,如果法院定下來以後,他仍然不遵守,才可以進一步再限制、甚至暫時停止他的探視權。

此情況,請求民事上的精神賠償,因與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恐成立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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