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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請問您回覆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即使聲請人抗告,亦無法恢復其效力。"
這段文字是引用自哪個條文?
我想這樣比較好跟對方溝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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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5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可是駁回他們可以再提抗告呀~~
那算是沒有駁回成功嗎 ?
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就失其效力了,失效的東西,是不可能復活的。
至於抗告,是法律規定的救濟程序,可以抗告,不代表就可以讓失效的暫時保護令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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