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保護令於10/29裁定聲請駁回(通常保護令及臨時保護令)
11月初,聲請人再提抗告
請問,
1.臨時保護令的保護是否還有效?
2.我方已三個月沒見到孩子了(因臨時保護令),該如何主張我方權益 ?
謝謝~
本案,大致經過如下述:
1.我是相對的人的家人
2.聲請人的傷係顴骨3*3公分,膝蓋2*1擦傷
(聲請人說相對人打的,相對人說是聲請人自己跌倒所致,但依常理判斷,相對人176公分,聲請人150公分,若是相對人出手,豈是這樣的傷害)
3.保護令聲請時機,係在爭取監護權,開完第一次協調庭後1週提出(其用意....應該很清楚)
4.保護令提出未分辦之前,依協調庭共識,孩子每週1-5在聲請人家,週六.日在相對人家.....這樣的模式運行了3個月(通常保護令沒發出之前,還是繼續1-5,六-日模式,直到在通常保護令開第二次庭後,聲請又聲請臨時保護令---立刻執行)
5.通常保護令與臨時保護令併案...開了5次庭,聲請人僅出現2庭,以工作繁忙為由,請律師代理,問什麼都要聲請人律師都無法做決定,要再與聲請人確認....."拖"字)
6.10月底,法官裁定聲請駁回
7.11月初,聲請人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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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因此,法院既已駁回聲請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則其暫時保護令自已失效,即使聲請人抗告,亦無法恢復其效力。
如您們是因暫時保護令才看不到小孩,因暫時保護令現已失效,應不再受限制才對,如對方仍阻擾,您們可聲請假處分,並將對方阻擾之證據,給酌定監護權案件的法官參考,因對方阻擾探視,是對小孩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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