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個案件中 被逼迫離婚可以求償是根據那個法律呢?謝謝

匿名
alice325 2010-11-03 08:59:41 版主 229

通姦逼離 律師判賠前妻

更新日期:2010/11/0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12年前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當時已婚的該事務所律師劉哲俊通姦,劉哲俊89年與謝姓妻子離婚,今年初才對謝女坦承當年姦情,謝女今年4月提通姦告訴,台北地院判林佳穎與劉哲俊連帶賠償謝女60萬;謝女再以當年被脅迫離婚,要求兩人連帶賠償她1000萬,另賠兩個女兒各250萬。台北地院昨判劉哲俊賠前妻350萬、2名女兒各100萬。

劉哲俊的謝姓前妻主張,89年間她在前夫的逼迫下離婚,前夫今年因良心不安,向她坦白當年與林佳穎外遇,謝女指控前夫在K書中心、汽車旅館、停車場等地與林佳穎通姦,謝女認為,當年是在劉哲俊及林佳穎的脅迫下才離婚,要求兩人連帶賠償她1000萬,另賠兩女兒各250萬。

劉哲俊對於前妻的指控並不否認,同意賠償前妻350萬及兩女兒各100萬;林佳穎則強調,當年自己是個工讀生,沒有能力脅迫謝女離婚,且本案是因為近來自己與劉哲俊交惡,劉某因兩人有金錢糾紛,才對前妻不實自白,她認為劉某自白不實。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哲俊對於前妻的指控已「自認」,法官判他應付前妻及女兒共550萬;林佳穎在本案中並未「自認」,原告也無法證明林佳穎有侵權,判她不用連帶賠償。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11-08 16:53:29 #1F
 

摘錄這個判決書的內容如下,供您參考: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被告乙○○所侵害之家庭權,基於我國憲法係以人性尊嚴、人格發展為核心,家庭為生活共同體、扶養共同體及文化共同體,非僅侷限於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圓滿之利益,尚包括組成或不組成家庭之權利、和諧家庭生活之權利、維持家庭存續之權利等,核屬民法第195 條第1項侵害原告之其他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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