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爸的朋友(33年次)被自己的媽媽告棄養,而9/28開庭時,他媽媽告贏了,但知道實情的左鄰右舍們覺得這真是太扯了!我爸朋友的爸爸在日據時期被日軍徵招從軍了(說好聽是從軍,實際上是去擋子彈),從軍後就沒回來了;我爸朋友的媽媽在這時就跑了,所以他從幼年就是由他伯父扶養的。爾後,他媽媽有時會回來要錢,連他爸留下來的遺產也全是他媽媽拿走的…他媽媽現在已經八十幾歲了,和她的男友聯手告我爸朋友棄養,知情的人士都知道應該是他媽媽棄養他,而非他棄養他媽媽,但現在法官判他媽媽贏了。我爸朋友沒什麼錢,之前須給他媽媽的五十幾萬是由他兒子付的,現在法官又判每個月須再給他媽媽一萬元生活費,他已經快七十歲了,還得到工地去做粗工賺錢。我想請問您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改變這個判決呢?當初扶養他長大的伯父還在世,可否請他伯父證實他並未棄養呢?或是左鄰右舍的朋友們幫忙證實呢?謝謝您耐心的讀完我的問題,也謝謝您的回答~
這很難,法律上就算媽媽年輕時沒有扶養小孩,但是血緣關係是沒辦法斬斷的,法律上只要是媽媽,不管當年他有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他老了,沒辦法生活,小孩還是有扶養義務的,目前的法律情況恐怕沒辦法以過去的種種來主張免責。
不好意思,忘了提法律的修正,依民國99年5月26日增訂修正的民法第1118-1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故新法增訂後,可引上開法條規定主張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但是,依您所述,他在法律修正前就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要給付了,如果想要免除往後的扶養義務,可能要另外提起訴訟來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