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當初如果過戶的原因是「贈與」給他的前妻,就是屬上述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債權人確實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贈與行為。如當初過戶的原因是登記為「買賣」,即屬「有償行為」,則銀行必須證明債務人明知過戶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即其妻子)亦明知有損害銀行的債權,銀行方得聲請法院撤銷。建議與銀行協商為之,否則訴訟,風險很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