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們契約所定的「開班授課」,意義為何,當初並沒有定明,將來解釋上就會發生爭議。當然您可以主張一定要「開班」+「授課」才受規範,但是對方也有可能主張「開班」或「授課」都在規範範圍內,最後到底應如何解釋,要由法官視個案的情況自由心證來認定,我目前無法明確的告知您最後的結果是如何。
「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確實會妨礙到您的工作權,故前次回答有告訴您這種約定並不當然有效,如將來鬧上法院,法院實務上會審酌勞僱雙方立場來作公平的認定,故不一定您簽了,就要照這樣賠償、限制的期間更不可能是「永遠」,建議您參考上次推薦您參閱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