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有關我的工作簽約問題
因與雇主簽約從事音樂教育事業簽約兩年未到期(敎鋼琴)
其中有條約如下:
我是甲方
1.中途解約或不續約者.
不得與乙方同在同一鄉鎮市另開班授課.
第一個問題我想問:
那麼未來我們一定會自己招收學生.
但非教室內的原本之學生是否有違規之嫌?
那麼他所要求的不得與他同一鄉鎮市授課也是成立的要求嗎?
(因為我們都住同一鄉鎮市.
那未來不可能跟他一輩子
且勢必會獨立自己招收學生
"就連合約到期或不續約都不能在同鄉鎮市開班授課嗎?
如果是到府教學或是招收到家裡上課.
在同一鄉鎮市不違契約嗎?)
2.違反上述者甲方得以賠償乙方每位學童每人學費100倍.並沒收保證金.
第二個問題:
關於(賠償100倍)之契約內容是否有過度之規定?
這樣的契約成立嗎?
第三個問題:
至於乙方並未幫甲方加保勞保及健保.
乙方聲稱若要加保要自行付費或由薪資中扣除
雇主不付任何一毛錢這樣是對的雇主嗎?
第四個問題:
若我們沒有被加保.也沒有領底薪.
請問我們算正職員工嗎?
他口頭要求我們不得在外接課.或到其他教室賺錢
第五個問題
若我們中途解約是否可要求"撕毀契約"以視終止.
或是需要做其他任何簽署或證明契約失效呢?
非常感謝您撥允服務~柯律師....感恩!
您所簽的契約條款,叫做「競業禁止條款」,這種約定涉及到雇主營業秘密保障及員工工作權保障的衝突,實務上這種約定有效與否,需斟酌每個案例的情況來認定。詳細的法律效果,您可參考這裡: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47。
雇主未幫員工加保勞保及健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依法應受處罰,但是未加保,不代表就沒有僱傭關係存在,這是兩回事。
如果您們雙方中途合意解約,建議您們要另簽訂終止僱傭契約書,記載僱傭契約至何時終止,您們事後可任意從事任何工作,雇主不得再執舊契約向您請求任何賠償。僅單純撕毀舊契約,恐怕較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