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柯律師。
我是未婚生子,先前通知孩子的爸認領,但他置之不理。
所以我透過法院遞狀的方式,要求他強制認領並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先前第一次地狀開庭的時候,對方並沒有出現。
而且法官說我的訴狀申告項目不符,要求我重新遞狀。
月底即將第二次重新開庭。
我想請問的是,若對方遲遲都不肯出庭。
是否我就沒有其他的方法要求對方強制認領小孩?
想麻煩柯律師提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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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如有合法送達,但拒不到庭,可請求法院准予一造辯論判決(就是不等被告到庭直接下判決),故對方即使沒有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但您的問題在於對方沒有到庭,不願意配合進行DNA鑑定,您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小孩是對方的骨肉。
如對方拒不到庭,無直接證據,僅得盡量提出間接證據(如受胎期間有與生父交往的文書、證人等),並請法院參酌被告拒絕DNA鑑定,有妨礙法院調查證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第1項,逕依自由心證認為您主張之事實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