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權的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您如欲爭取單獨監護,對於上述法院斟酌的重點,您得蒐集證據證明您比對方更能給小孩安穩的成長環境。
社工來訪查時,最好小孩也在場,因為社工會參酌您與小孩的互動情形,可請社工等小孩在您這邊時,再來進行訪視。
上訴是對方訴訟上的權利,沒有辦法讓他不上訴。
上訴機率有多大,要看原判決有無瑕疵及有無證據可推翻原判決的認定,於無任何資料之情況下我無法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