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先生一個月在大陸工作20餘天 回台一周當中也經常性的夜歸(超過十二點)或不歸,問他去哪兒他就會嗆如果我干涉 他就永遠不要回家了,小孩他只玩一下,大多數的生活起居都我照顧,他還說要搬出去,因為不能把女人帶回家,請問
1.他這樣算精神虐待嗎(我有錄音及簡訊等紀錄),精神虐待跟監護權官司有相關嗎?
2.動不動嗆不回家的人,可否據此請求法官監護權判給我(因他已無心家庭,雖然他偶而還會回家玩一下孩子,但時間很少很少)
3.如果他真的搬出去,算惡意遺棄嗎?那這樣監護權是否就歸我?
如果他還是偶而回來玩一下孩子,但未回居,或者同居時間很少,一個月兩三天,這樣能算惡意遺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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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順便請教一下
之前有先剩餘財產分配 並簽了分別財產制
因為先生之前財產比我多 所以是他分給我
他現在以此為理由 認為家庭生活費和小孩養育教育費應由我負責
請問這樣合理嗎
不是應該分別財產制後 雙方給孩子教育養育費就應以收入比例和照顧比例來計算嗎?(PS他收入遠多於我)
一、依您所述的情況,如果不想繼續維持婚姻,可檢具相關證據,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可一併請求法院將小孩的監護權酌定給您。小孩如果一直是您在照顧,與對方互動不多,判給您的機率應該還蠻高的。
二、剩餘財產的分配與小孩的扶養費無關,小孩的扶養費,應依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比率分擔,經濟能力包含比較雙方的動產、不動產、收入等,均需列入考量。但與照顧時間比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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