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師你好:我與前夫去年離婚,現在跟前夫在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今天開庭時前夫跟法官說我有燒炭自殺紀錄,所以認為我不適合當小孩的監護人,但是事實上是我本身是護理人員,常需要輪班,所以有一天小夜下完班後,因為要調時差,
所以我在早上6點時服用了一顆安眠藥,誰知前夫在接近中午時,打電話給119說我燒炭自殺,並且將我送醫,當時我意識清楚,只是比較想睡覺而已,但因為前夫一直跟大家說我是燒炭,所以救護車出勤表及醫院急診病歷上面都寫我燒炭自殺,之後急診醫師有請精神科醫師來會診,當時我有跟精神科醫師表示我並沒有燒炭,只是因為要讓自己好睡一點,所以有吃了一顆安眠藥,我還跟醫師講說,我自己本身是護士,若我真的想自殺,我一定知道怎麼做才會死阿,這些病歷上也都有紀錄,想請問一下,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法官相信我的證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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